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了吳淦(網名「超級低俗屠夫」)「顛覆國家政權」案。這是2015年「709事件」剩下的最後兩三個餘案之一。當時抓捕並控告周世鋒、李和平、王宇等律師的罪名也都是《刑法》第105條中的「顛覆」或「煽動顛覆」罪,就連涉世不深的「90後」律師助理「考拉」也被安上了這麼個嚇人的罪名。
照理說,罪名越大,公權濫用的風險與後果也越嚴重,國家機器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理應更加謹慎,但是這裏的現實卻恰好相反。
《刑法》第102-112條中的幾條「危害國家安全罪」有點像過去的「現行反革命」。一旦被安上這樣的罪名,似乎就成了「階級敵人」,普通犯罪嫌疑人所能享受的幾條正當程式權利一概被剝奪殆盡。在可被屢次延長的30天拘留羈押期間,律師會見的申請一般會以「國家安全」的名義而遭到拒絕,犯罪嫌疑人將在和外界完全隔絕的環境下獨立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公安機關甚至也不用給家屬提供拘留通知書,以至有的從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審,竟然連一份正式文書都沒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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