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

與古舉倫商榷:中國「抵制」南海仲裁有充足法律依據

劉海洋、趙一水:我們主要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8(4)條的適用爲例,說明中國對南海仲裁案所持立場的法律依據。

美國霍夫斯特拉大學法學教授古舉倫(Julian G. Ku)近期撰文批評中國政府在南海仲裁案上的有關立場。在這篇題爲《中國抵制南海仲裁的理由成立嗎?》的文章裏,古教授認爲,中國無視仲裁裁決「這一觀點不僅錯誤,而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爲此,古教授試圖在文中「提供一個簡單的法律依據,用以說明爲什麼中國抵制南海仲裁的依據不堪一擊。」這一法律依據就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的288(4)條款:「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據此古教授認爲,「該條款意味著,中國的聲明是否排除和限制了菲律賓訴求的管轄權,應由仲裁庭來決定。」特別是,「中國簽署和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正是同意了強制性仲裁條款的。」但是,「目前沒有任何中國官員或學者提到條款288(4),更沒有人解釋爲什麼中國不受該清晰條款的限制。」古教授在文中用的「抵制」(boycott)一詞,筆者理解應是指中國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仲裁的官方立場。

實際上,古教授提供的讓中國「抵制」仲裁不堪一擊的法律依據並非新觀點,先前已有許多國際法學者提到這一點。參加今年美國國際法年會南海分組討論的本案菲方代理律師Paul S. Reichler,也與古教授持同樣的觀點,認爲應由仲裁庭自己裁定是否對案件有管轄權,中國批准《公約》即表示同意接受第三方強制仲裁。這也是菲方提起仲裁的重要法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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