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羞「天使」重返人間。
昨晚20時許,北京市公安局通過微網誌宣佈:「犯罪嫌疑人薛必羣因患有嚴重疾病,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於『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像是怕各位已經忘了薛必羣是何方神聖,@人民日報在三分鐘後貼出一幅7個月前央視報導截圖,提醒各位,這就是昔日「大V」薛蠻子。在警方通報之外,附上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程雷的解讀,則爲了強調這位美籍華人「未經批准不能返回美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的操作情況,取保候審主要適用於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核心的判斷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而判斷社會危險性的有無,需要綜合考慮指控罪行的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身體條件等因素。『薛蠻子』涉嫌聚衆淫亂、尋釁滋事罪,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認罪態度較好、身體有嚴重疾病等因素,表明其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險性並不嚴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不難看出,對薛必羣採取取保候審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展示了法治的人文情懷。取保候審體現了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人道主義的精神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雖然『薛蠻子』是美國籍,但未經經常居住地派出所的批准,其不能離開北京市,更談不上離境、出國了……採取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不再追訴,也不意味著將來審判時會判處非監禁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