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實行官邸制」,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方案中的幾個字成爲輿論焦點。在腐敗案高發的當下,新反腐制度的出臺爲媒體熱捧符合預期,但論及真正的「反腐」,對這一制度的期待不可過度。從制度設計上,官邸制本身就存在一種尷尬。
如果官邸制可以順利推行,可以抑制的腐敗也主要限於如何提高公務員體制中公共住房資產的配置效率。而且,即便要做到這一點也困難重重,一個基本的前提是,擁有相當財權的政務主官不會徑自濫權去配置公共財產。
據決議公佈後中國媒體引用智囊對官邸制構想的報導可知,其主要內容是對政務主官任職期間的居住用房按照嚴格的標準和規格予以安排,當事人一旦離職或升遷,即應該退騰,且不可獲得產權。正所謂「鐵打的公房流水的官」。參與制定這一制度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還提及要建立領導幹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加強對貪腐的懲處、語焉不詳的幹部住房公開制度以及對官員及其親屬的房產資訊加以監控。即便這一切都能做到,是否就能達到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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