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愛德華•史諾登(Edward Snowden)是在厄瓜多還是在其他什麼地方找到庇護,美國政府都別無選擇,只能繼續尋求引渡他。史諾登違背了他本人簽署的保密合同,觸犯了法律,就應當承擔相應後果。他向《衛報》(The Guardian)和《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披露的資訊,凸顯出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竊聽活動的普遍性。但他所揭露的那些行爲並沒有任何違反美國法律之處,洩密內容也並未讓國家安全局努力做的事情失去正當性。要讓國家安全局接受更好地問責,有很多工作可做,一個不錯的辦法就是削減能夠接觸到高度機密資訊的私人合約員工的數量。但把史諾登當做英雄,並非明智之舉。
將史諾登比作1971年美國五角大廈檔案的著名洩密者丹尼爾•埃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尤其不恰當。埃爾斯伯格當年首先找到了一些民選的參議員,希望他們能夠公開這些會令美國在越戰中的行爲受到質疑的檔案。發現這一招行不通時,他纔將檔案洩露給了媒體。史諾登沒有做這樣的嘗試。更重要的是,埃爾斯伯格主動向美國當局自首並接受後者的起訴,從而能夠在自己的國土上捍衛自己的「公民不服從」權利(civil disobedience)。對埃爾斯伯格的判決被宣佈爲無效,他隨即獲得了自由。相形之下,史諾登在他洩漏的國家安全局內容被公佈之前,就已經逃到了香港。香港剛好是中國主權領土的一部分,而中國是世界上最大(也是最積極參與網路戰)的專制國家。史諾登目前的庇護者是俄羅斯。他的下一站很可能是古巴。
此外,如果美國不起訴史諾登,可能會開啓一個閘門,導致更多洩密事件發生。允許國家安全部門將大量工作外包給承包商(比如史諾登的僱主博思艾倫(Booz Allen Hamilton)),是連續多屆美國政府的做法。限制國家安全局這種不透明的外包行爲,應當成爲美國總統巴拉克•歐巴馬(Barack Obama)的當務之急。但歐巴馬政府做對的一點是,它向外界明確表明,違反法律將帶來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