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的提案主要應該集中在國家法制方面,過於具體的是政府部門應該做的。
這次我擺在第一位的提案是建議人大提出必要的憲法修正案。我們只能是建議,真正做,應該是人大做的。我們的憲法從1954年開始,全面修改過好幾次,有的把「三個代表」放進去啊,有的要把科學發展觀放進去啊,這個都沒錯,但憲法的具體內容,也得注意。
比如說,54年的憲法,曾經有公民應該享受居住和遷徙的權利,但是以後又把它去掉了。我建議人大通過修正案,恢復公民居住和遷徙的權利。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公民實際上已經享有這個權利了,只是受到戶籍制度的限制,沒有完整地享受。另外,公民也應該有這個權利。其中的障礙就是1958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規定了農村遷出戶口要經過批准。如果有了憲法修正案就可以宣佈廢除這個條例,因爲它違憲。在這個基礎上,我們今天講的所謂戶藉改革,我覺得不是改革,因爲戶藉本來只是登記、管理,不能用它來控制人口的遷徙、流動,不能通過它剝奪公民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和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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