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

FT社評:巴塞爾妥協是明智的

巴塞爾委員會放寬流動性新規既是對金融業利益集團的屈服,也是明智選擇,調整後的流動性要求是合理的,但這不能彌補《協議III》中資本充足率規則缺乏力度的缺憾。

上週末巴塞爾委員會(Basel committee)向銀行業拋出了一根骨頭,放寬了關於「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簡稱LCR)的新規,這大體上正是金融業所想要的。此舉既是對行業利益集團的屈服,也是對形勢作出明智判斷後所做出的決定。

LCR條款要求銀行持有一定數額的流動性資產,這些資產至少要等於危機時期30天內銀行客戶可能提取的資金數額。在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破產時,一家銀行資金枯竭就令全球金融系統受到重挫,這表明LCR這類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之前的LCR草案對優質流動性資產的原始定義考慮卻不夠周密。在該原始定義中,政府債券被認爲是最具流動性的資產,這沿襲了更早時期巴塞爾委員會將政府債券視爲無風險資產的錯誤認識。歐元區危機的深刻教訓就是國債未必是最具流動性的資產,也未必是無風險資產。因此,銀行界推動擴大流動性資產定義是正確的,在這一定義中納入了藍籌股和公司債。如果在有些國債市場凍結的時候以上證券的交易仍能保持流動性,將這些證券經適當折價後計入流動性資產,有利於建立更多樣化和更穩健的流動性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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