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

Lex專欄:巴塞爾新規放寬是進步

危機後監管加強的後果就是導致銀行惜貸,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考慮到這種情況,放寬了流動性覆蓋率的達標期限,同時擴大優質流動資產的定義,這是一個進步。

順勢而爲。「後危機時代」大力加強監管的一大意外惡果是,監管機構爲了迅速提升銀行的安全性,已令銀行喪失了向實體經濟放貸的一切動力。由於無法在嚴格規定的期限前增加股本以達到新的最低資本比率,各家銀行便採取了減少債務的對策。監管機構還要求銀行建立更牢固的流動性緩衝,以抵禦擠兌的衝擊。

但銀行——尤其是在歐元區債務危機中遭重創的銀行——很難在截止日期之前增加流動性。它們需要把可用的流動性儲藏起來,因而不願對外放貸。有鑑於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週日放寬了新的監管要求。

該委員會注意到銀行的擔憂,調整了所謂的流動性覆蓋率(LCR)要求。這項規定要求銀行必須持有足量的現金或易變現資產(如主權債券),以使自己能夠承受住30天的資金流出。監管機構第一次進行這樣的調整,把全面滿足LCR要求的最終期限從原定的2015年加以推遲:到2015年,各銀行的LCR須達到60%,但只需在2019年完全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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