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監管

金融監管應更激進

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高級研究員馬拉貝:去年的巴塞爾協議III要求銀行將一級資本充足率從2%提高到7%。然而最佳比率應該在15%至20%之間。

美國財政部長蒂姆•蓋特納(Tim Geithner)本週宣佈,去年巴塞爾協議III(Basel III)對大銀行提出的資本要求必須進一步提高。在那之前三天,美聯準(FED)理事丹尼爾•塔魯洛(Daniel Tarullo)甚至更進一步,建議對於那些特別大的銀行,資本要求應該提高到巴塞爾比率的兩倍。同時,歐盟(European Union)金融服務專員米歇爾•巴尼耶(Michel Barnier)持相反意見。他表示:「我們不能操之過急。」激進改革派正聯合起來,對抗漸進派。只要認真研究一下各種證據,你就會發現:激進派是對的。

兩派的鬥爭意義重大,因爲許多其它危機後的金融改革都不會取得太多成效。以監管機構新獲得的權力爲例,這種清算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讓債券持有者負擔損失的權力原本意在提供另一種選擇,使納稅人免於承擔紓困的成本。但這種「決議機構」,沒有監管者動用該權力的意願重要。1998年,儘管沒有法定的許可權,美聯準還是捲入了美國對沖基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ong-Term Capital Management)的麻煩;2008年,美國政府儘管有這種許可權,但因擔心禍及債券市場,並沒有出手解決瀕臨倒閉的華盛頓互惠銀行(Washington Mutual)。另外,大多數大金融機構都是跨國企業。全新的單個國家的解決機制將無法應付真正的挑戰。

或拿另一種毫無新意的創新來說:創立一些系統性監管機構,以限制泡沫。即便承認這些新的「超級警察」在看到泡沫的時候能夠認出那是一個泡沫,我也看不出它們能幫上什麼忙。比如說現在,也許存在一個技術泡沫。但假如相關部門切斷矽谷(Silicon Valley)的信貸來源,那些科技公司大概也可以從別的地方募得資金——從躲在監管雷達之外的財力雄厚的天使投資人那裏,從香港或倫敦的風險資本家那裏,從外國的主權財富基金那裏,等等。

您已閱讀38%(777字),剩餘62%(1274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