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吳英案

地下金融如何見陽光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項目研究員於乎:吳英案或可成爲民間金融開放的微妙轉折點,但這並非易事,需要糾正投融資歧視,改變監管機制和法律環境,完善配套機制。

吳英案再度牽動人心。在二審中,吳英認同東陽市檢察院所指控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不過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二者區別巨大:《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最高量刑10年,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時之間,吳英幾乎成爲地下金融或民間金融的代名詞。許多評論者除了呼籲免她一死之外,也籲求放開民間金融。也許,制度限制造就了中國「吳英們」的悲劇,吳英案或可成爲民間金融開放的微妙轉折點。但開放民間金融,並非一句口號那麼簡單。

民間金融的根基滋生於中小企業的需求,然而如何陽光化則需要深層次的制度改革。中國歷史上就有「打會」、「合會」等草根金融機制,而近些年的信貸緊縮、利率限制、投融資歧視等因素綜合作用,進一步刺激了民間金融的規模,民間資金保守估計在10兆元以上。其中也許不乏非法集資、詐騙等灰色地帶,但諸多案例所展現的對於民間金融的巨大需求,不得不讓人正視。堵不如疏的老道理也讓人思考,應如何引導民間金融步入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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