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監管鐵路行業的法案。此項立法最初的原因,是農民和商人籲請政府保護,使自己免受「強盜貴族」(robber baron)的損害。
雖然初衷如此,但此項法案卻得到了鐵路利益集團的支持。時任美國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Union Pacific Railroad)總裁查爾斯•亞當斯(Charles Adams)向贊同他的議員約翰•D•朗(John D. Long)這樣闡述自己的邏輯:「我們希望看到的是一種動靜很大、但沒什麼傷害的東西,它會讓民衆覺得做了很多工作,而實際上,就沒打算做什麼。」
大體而言,一切如他所願。根據此項法案設立的州際商務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主席由一位具有鐵路行業經驗的律師擔任——這自然是因爲他能夠代表鐵路行業客戶的利益。十年之後,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鐵路企業之間達成的固定費率協議違法時,州際商務委員會十分沮喪:它表示,進行協商並最終達到法律要求的目標——設定公正合理的收費標準——的確不應當屬於違法行爲。不久之後,國會通過了立法,在州際商務委員會批准的費率基礎上提供折扣,被定爲刑事犯罪。委員會隨後也成了鐵路卡特爾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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