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石油(BP)把墨西哥灣變成一個油汙之地後,至少有一件事是確定的:企業自我監管和公共監督已宣告失敗。我們必須重新思考,企業如何在一個脆弱的世界運營,以及政府如何監督它們。
過去15年間,一種有關跨國企業行爲的新觀點,在跨國組織、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以及數以千計的企業(至少在口頭上)中生根。「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僅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中的技術要求,還要遵循人權、公平勞動、環境保護和無腐敗管理方面的全球準則。記載並推動這些準則的《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得到了全球各地許多企業的「積極」支持,這暫時包括英國石油,但不包括該公司在墨西哥灣的合作伙伴——哈里伯頓(Halliburton)和Transocean——或者其競爭對手雪佛龍(Chevron)。
因此,在聯合國、許多國家政府以及貿易團體的支持下,一種基於自願原則的自我監管新體制F浮出了水面。但針對平民、環境和工人權利重大威脅案例仍層出不窮,往往是在企業融資和合同關係的幫助下——這些合同關係鼓勵其他人無視《聯合國全球契約》準則。追逐利潤最大化似乎註定將會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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