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垮臺帶給我們一個深刻的教訓:不應容許金融服務企業像AIG那樣挑選自己的監管機構。但梅利莎•賓恩(Melissa Bean)和埃德•羅伊斯(Ed Royce)不顧這個明顯的警告,在衆議院提出了爲保險公司制定「非強制性聯邦憲章」的法案,即保險公司可以在州立和聯邦監管機構之間任意選擇和變更。要想真正發揮效力,監管機構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必須如婚姻般長久而忠誠,而不是像一夜情那樣短暫而隨意。
我們如何監管保險業並不是個深奧的問題。保險公司每年收取的保費超過1兆美元,總資產超過6兆美元。作爲公司債的大買家,它們是融資的主要來源。沒有保險,你就無法購買房屋、駕駛汽車或是開公司。因爲它們做出的是在不幸事件發生時進行賠付的長期承諾,通過要求保險公司持有足夠的儲備金,有效監管確保了它們能夠兌現承諾。
那麼AIG得到的是怎樣的監管呢?AIG是一家跨國金融服務控股公司——鼎盛時期資產達1兆美元——擁有保險公司和其它業務。AIG有一家小型儲蓄及貸款機構,因此可以在1999年選擇美國聯邦儲蓄管理局(OTS)來監管其控股公司和非保險業務,包括如今臭名昭著的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s)部門。幾乎不存在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讓這個部門得以進行高風險的押注,最終拖垮了AIG,致使其接受政府紓困——一直在OTS的監管下,但OTS的專長——儲蓄與貸款——僅代表了AIG資產負債表的千分之一。與此同時,AIG旗下由州立機構監管、受資本要充足率約束的保險公司保持了償付能力,並相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