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商業活動均涉及風險,因爲沒有風險就沒有超額獲利。大型企業、進出口商或銀行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活動時需承受不同程度的外匯及利率風險,採用金融工具對沖風險本無特別之處。倘若在進行對沖前已有投資預算的詳細規劃並判斷在風險承受範圍內,旁人也無可置喙。一般來說,實業單位較金融機構操作衍生品更具優勢,因爲一旦方向判斷錯誤,仍可化爲套期保值活動將損失降到最低!最典型的例子是2006年6月因損失66億美元轟然倒下的美國對沖基金Amaranth,該基金參與天然氣期貨交易。當能源企業趨勢判斷錯誤時可將天然氣放入儲藏庫,而對沖基金Amaranth除了認賠平倉之外別無他法。中信泰富以對沖實業投資匯率風險爲目的交易能造成如此損失,更加顯示其不尋常之處。
實際上,筆者認爲中信泰富的交易動機存在三個重大疑點——這同時也是未來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必須回答公衆的三個要害問題。
第一,中信泰富爲什麼在澳幣/美元匯率達0.95接近頂峯之際簽訂合約?第二,根據披露資料,西澳洲鐵礦項目未來兩年內需要的現金流總額僅爲大約20億澳元,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的名義價值何以達到上述總額450%——達到90億澳元?第三,對沖外匯風險何以不選用常用的一系列外匯遠期合約(Forward)或掉期合約(Swap),卻選擇收益和風險不成比例的Accumulator累計股票期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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