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

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維持在10歲,英國其實很矛盾

張冬方:英國一方面儘量避免對低齡兒童刑事定罪,另一方面又拒絕提高刑事責任年齡。在對付低齡犯罪上,英國是一個矛盾的存在。

在邯鄲初中生被殺害這一悲劇中,有人抨擊校園霸凌,有人呼籲嚴懲低齡涉罪少年。無論校園霸凌,還是犯罪低齡化,越來越成爲受關注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後者。2021年,我國將刑事責任年齡底線降至12歲的法律規定已經開始施行,那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和嚴懲低齡犯罪是解決犯罪低齡化最首要和最有效的辦法嗎?我們或許可以從英國找到一點啓示。

這些年,在我國,很多聲音以「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爲未成年犯罪保護法「這樣非常有感染力的理由,在討論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和嚴懲低齡犯罪,而在英國,社會各界,尤其是兒童保護機構和聯合國多年來一直在呼籲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10歲提高至14歲,理由要麼站在兒童福利的角度,要麼站在預防犯罪的立場,一些研究表明被監禁涉罪少年的再犯率往往比不被監禁的涉罪少年更高。

英國有著歐洲最嚴厲的青少年懲罰制度。在英國的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爲10歲,不僅在歐洲最低,也有可能屬於世界最低之列。2010年時,蘇格蘭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原來的8歲提高至12歲。據Howard League for Penal Reform,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兒童監禁人數在西歐國家中處於高位,儘管這些人數在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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