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百姓普遍恨「貪官」。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相當於叛國)、貪汙罪、受賄罪的最高刑罰均爲死刑。
大英國協國家廢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國家,一般也不會因經濟犯罪判死刑。但中國國情與文化不同,如果將貪汙、受賄的最高刑罰降爲無期徒刑,就會有很多中國人憤慨質疑:是否官官相護?!是否爲貪官賜「免死金牌」?!
如此強大的民意,沒有決策者敢違逆。貪官可以少死、慎死,沒有人敢對中國民衆公開說:對貪官講人道,一個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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