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現歐盟「開放性戰略自主」目標的手段中,歐洲共同利益重要項目(IPCEI,以下稱IPCEI)向來是相當重要的一個。而在全球競相補貼綠色產業,歐盟正在考慮鬆綁政府補貼政策的動態下,作爲補貼框架的IPCEI同樣會繼續肩負使命。
IPCEI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五十年代,但是在接下來的漫長的歲月裏,IPCEI的存在感並不是很強。我曾在《推出與美國旗鼓相當的產業補貼政策,對歐盟來講有多難?》一文中寫到過,IPCEI爲由成員國發起的跨境創新突破或關鍵基礎設施項目,以動員和聚集歐盟所有資源,公共投資部分來自於成員國政府。參與成員國和企業需證明項目符合最重要的歐洲利益,且項目單憑市場力量無法得以實施,歐盟委員會需根據IPCEI政府補貼審查準則(IPCEI Communication,以下簡稱IPCEI準則)對其進行審查,而IPCEI準則則根據《歐盟運作條約》第 107條(3)(b)設定項目條件和標準,確保項目的實施不會扭曲市場競爭,所有成員國可以從該項目中獲益。
「歐洲共同利益」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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