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對話

「合情」辦理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是否會固化野保頑疾?

蔣亦凡:中國「兩高」的新野生動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意在對輕微情節提供司法救濟,卻被認爲可能使執法難以操作。

六年前,深圳青年王鵬因售賣數只繁育的鸚鵡而被判刑五年,成爲轟動一時的「深圳鸚鵡案」。該判決的法律依據認爲人工繁育的鸚鵡屬於《刑法》中「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指的「珍貴、瀕危」動物,受到各方質疑不合情理。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終於發佈了最新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試圖解決「鸚鵡案」所凸顯的司法實踐問題。

這份20條的解釋對涉及野生動物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出指導,要求在公訴和審判實踐中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爲人工繁育、物種的人工繁育現狀、野外瀕危程度等情節,區分情節輕重,拉大兩者定罪量刑的差距。部分「輕微情節」將被免予起訴和處罰或是直接不作爲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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