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證券集體訴訟

康美藥業後,中國式集體訴訟還可以走多遠?

鄭志剛:監管當局也許需要重新思考在投資者權益保護中將扮演怎樣的積極角色,難道僅僅是舉辦類似於特別代表人這樣的公益組織嗎?

近日,廣州中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藥業因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或者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或者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本案是2020年3月中國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後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首案。該案件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之多(投服中心最終代表的原告投資者人數超5.5萬名)、賠償金額之高(近25億的賠償)令以往類似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歎爲觀止,望塵莫及。

康美藥業從2016年開始,至2018年「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元」。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對該案的概括是,「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案件典型性強」。我們知道,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財務造假始終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毒瘤」,在任何資本市場都將遭到最嚴厲的打擊。在財務造假醜聞曝光後,曾經創造中概股最快上市速度記錄的瑞幸咖啡以同樣創紀錄的速度退市。相關責任人同樣面臨股東的集體訴訟。讓那些惡意欺騙投資者的責任人賠得傾家蕩產,甚至將牢底坐穿,無疑將產生強大的震懾效果。值得一起的是,在康美藥業的訴訟案中,5名因未勤勉盡責、存在過失的獨立董事將承擔5%~10%的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每位獨董將承擔過億的賠償數額,乃至於一些網友發出有昔日「每年只需工作幾天就能獲得幾十萬元報酬」上市公司獨董「或成高危險低薪兼職工作」的感慨。

康美藥業證券集體訴訟案件無疑將成爲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法律保護里程碑式的事件。受到康美藥業案的示範,未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後,將選擇尋求集體訴訟值得觀察。

您已閱讀26%(675字),剩餘74%(1882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公司治理新視野

鄭志剛,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傑出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學博士。他兼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第三屆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公司治理50人論壇」成員、北京國有資產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以及太平石化金融租賃、泰康資產等多家公司獨立董事。著有《好公司都是設計出來的》《成爲董事長—鄭志剛公司治理通識課》《分散股權時代的中國公司治理:理論與證據》《國企混改的理論、路徑和模式》等著作。

相關文章

相關話題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