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在Timothy Carpenter訴美國政府案中作出裁決,執法機構必須獲取搜查令(warrant)之後才能收集作爲證據的手機位置資訊。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就手機位置資訊的獲取做出的裁決。
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執法機構在獲取嫌犯的位置資訊時並沒有直接接觸嫌犯的任何物品,而是從行動運營商基站相關的運營支撐系統中獲得了嫌犯手機位置數據。這些數據是由通信系統自動生成的,所以理論上來說所有權是屬於行動運營商而不是用戶。但美國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之前第六巡回法庭的判決,認定公民的物理位置資訊和移動資訊毫無疑問屬於個人隱私,哪怕這些數據是第三方(行動通信公司)自動生成的,也同樣在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內。
最高法院同時指出,這些位置數據被認定爲屬於個人隱私還因爲是系統自動生成的。只要用戶使用手機,就不可避免地在移動基站產生相關數據,而手機對於現代社會成員又是不可缺少的。判決說明還指出,由第三方控制和擁有的商業記錄,哪怕其中包含了敏感的個人資訊,也不在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適用範圍內,並明確舉例說,這樣的商業記錄包含銀行記錄、電話記錄和信用卡賬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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