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本來是一件認知清楚的事情,但曾幾何時,在該問題上產生了混亂和爭議。對中國政府近兩年出臺的一些「改革」舉措,包括10月深圳改開40週年通過的先行先試方案,一種看法認爲,它們稱不上改革,只是一種管理體制的事務性調整。
改革從字面看,具有改變革新的意思,也就是單有改變還不行,這種改變還必須含有以前沒有的「新」內容,從價值上來說,即具有好的、向前行的價值導向。如果一種改變,是改回去,甚至變得更差,在價值上沒有進步,那顯然不是通常所說的改革;或者它只是一種事務許可權上的調整,且這種調整不能增加所涉對象的福利,也談不上是改革。假如我們確立了這樣一個判別改革的標準,對什麼是改革,尤其是中國語境下的改革,就不會迷失。
我把中國改革分成三種類型,一是意識形態的突破,二是重大的、具有基礎意義的生產關係和制度的變革,三是某個具體領域和行業的管理體制的調整。中國最初的改革,是從某個行業的某項具體制度開始的,由於計劃經濟時代的僵化體制嚴重阻礙了生產力,所以在這些制度上稍有微小的改變和調整,就會釋放可觀的改革紅利,爲民衆增益。這在農村改革和企業改革上表現得很突出。但它勢必走不遠,因爲具體制度的天花板的高度是有限的,改革只要持續推進,就很容易觸碰天花板,這時要打開局面,必須有第二種類型的改革跟進。這種類型的改革有時也具有意識形態的革新性質。而要改革進一步取得關鍵突破,則須在意識形態上更新觀念,甚至整個意識形態,至少是有礙改革的意識形態,需要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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