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

香堂「小產權房」中的經濟和法律問題

盛洪:中國奇蹟的制度原因,就是市場在配置商品生產和配置土地方面都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對此不能視而不見。

10月18日,我在朋友圈裏看到一張告示圖片,題爲「北京市昌平區崔村鎮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書」。通知對象是「香堂村委會」,落款時間是「2019年10月15日」,但據說是17日才貼出來。內容是要求該村在10月18日之前自行拆除全部住宅,否則將遭鎮政府強行拆除。這讓我很震驚。因爲我早聞香堂大名,十多年前去看過幾次,也考慮過在那裏買房。香堂依山傍水,環境宜人,離北京城區一個半小時車程,坐班人士似有些遠,但適宜退休人羣。給我的印象是面積很大,分西式別墅和中式四合院兩種建築風格。現在住有3800多戶人家,上萬人口。據說也有不少演藝界、文化界名人住在此地。香堂有名還在於它是一個農村集體利用土地發展的獨特模式,領頭人張文山披荊斬棘,帶領香堂人闖出的一條致富之路。這樣一個居者忘老、造福鄉里的香堂,就這樣以鎮政府一紙「通知」就可以拆了嗎?

當然不可以。首先是主體就有問題。有什麼問題?因爲崔村鎮政府是政府。爲什麼政府就沒有權力拆呢?因爲人類社會創造政府就不是用來拆房的,而是用來保護房子不被拆的。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房子侵佔了別人的或公共的土地,纔有可能經過法律正當程式加以糾正。用正規的術語來說,政府這種制度是用來提供公共物品的。而首要的公共物品,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與生命的安全。政府的這種性質在中國《憲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對所有這些公民權利,土地權,財產權和住宅權的保護,都同時是政府的義務。具體到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憲法》規定的第一條職能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根據《憲法》,它能發佈侵犯公民土地權、財產權和住宅權的「通知」嗎?

崔村鎮政府顯然也不能發佈拆的「通知」,否則它就違背了《憲法》規定的政府的首要職能。據說開發香堂文化新村是昌平縣人大1998年批准的項目,崔村鎮作爲昌平縣的一個下級政府,顯然也沒有權力否定上級政府的決定。如果可以,這個國家的政府結構就會崩潰。又據說崔村鎮政府一直支持香堂新村的發展,在房產證上蓋有公章。這就是表示香堂新村的土地權和房產權是受到它保護的。如果二十年後同一個政府主體又貼出拆除同一房產的「通知」,就是否定它以前作的決定,那麼它現在的決定也可以被它自己以後的決定否定,這一「決定」也就無效。並且更嚴重的是,這樣做也就否定自己是一個政府主體。因爲政府就要維護交易秩序,任何兩個公民之間出現的違約,它都要加以制止;它自己就更不能違約,否則就不成其爲政府了。按照一致同意規則的標準,合約優於憲法,違約之過也就大於違憲。因此,即使原來的決定是錯的,一個政府也必須承擔原來決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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