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春節前夕,有媒體報導了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12月19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堅持以機構退出爲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意見》最受關注的一點是,對於正常運營機構,新規要求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並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爲網路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爲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這樣的表述在以前很少出現,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意見》對網貸機構的定位有了微妙的變化。根據2016年發佈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P2P是作爲資訊中介而存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網路爲主要管道,爲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
您已閱讀14%(461字),剩餘86%(2931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