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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前瞻:六大關係待解

許可:被收集、利用的個人資訊不但構成了每個人虛擬人格的構成要素,而且延伸到現實生活中,成爲我們名譽、財產乃至生命的無形介面。

自2003年中國國務院資訊化辦公室部署個人資訊保護法立法研究工作,到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列入立法規劃,已經過去了15年。15年間,中國和世界的技術、經濟、社會和政治格局均已發生了深刻變化。「世易時移,變法宜矣。」作爲數字社會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個人資訊保護的立法當然應與時俱進,以回應不斷湧現的新需求和新問題。而在諸多問題中,下列六對矛盾又居於樞紐地位,成爲《個人資訊保護法》前行之路上的重大關隘,有待逐一破解。

個人和企業的關係

隨著數位化生存的來臨,不論我們是「自然人」,還是「經濟人」「社會人」,在資訊經濟和數字社會的浪潮中皆變成「數字人」。被電子化收集、存儲、利用的個人資訊不但構成了我們每個人虛擬人格的構成要素,而且延伸到現實生活之中,成爲我們名譽、財產乃至生命的無形介面。正因如此,2009年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201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亦將個人資訊置於人格權的保護之下,從而爲我們的個人資訊豎立了兩道保護屏障。但在另一方面,當企業將海量的個人資訊加以彙集成大數據之後,它又搖身一變,成爲人們改變市場、創造價值和獲得知識的新源泉和新動能。2016年,《G20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明確提出將數據作爲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而在去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進行第二次集體學習時,這一觀點被再次重申。因此,如何平衡好個人資訊保護和大數據利用之間的關係,就成爲《個人資訊保護法》的首要定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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