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中國公安部網站宣佈,貴州遵義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一起特大制販假冒名家書畫作品案,摧毀張某、鄭某蔚、汪某等人制販假冒齊白石、李可染等名家作品的3個犯罪網路,抓獲犯罪嫌疑人24名,扣押字畫1165幅,查獲一批僞造的印章及各類用於製作假鑑定證書的工具,查扣涉案資金2600餘萬元。此事再度引發業內對於《拍賣法》第61條的爭論。
中國《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只要拍賣行事先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僞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使買家拍到贗品,拍賣行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拍賣「不保真」,有著其行業的特殊背景。事實上,即使是最權威的專家,其對於藝術品真假的判定,也會產生質疑,因而在《拍賣法》中對於拍品不保真的條款,也是參考了中國古玩業的現狀。但是這種不保真的前提是拍賣行不知情的情況下,然而從此次公安部破獲的大案中,造假者與一些拍賣行串通一氣,在明明知道是僞造書畫的情況下,依然公然拍賣,欺騙收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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