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監管部門舉措不少,例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流動性管理辦法)的出臺,可以被認爲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查漏補缺的開始。在先前的流動性管理中,監管當局更加關心大型商業銀行以及系統性重要銀行的風險,而從流動性管理辦法開始,資產規模相對較小的銀行也開始被量身定製的監管要求所覆蓋,這對於中國的金融監管來說是一個進步,但更加重要的是如何實施。
銀監會在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現行政策法規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這一表態事實上表明瞭監管當局阻塞「監管套利」的態度,由於先前的監管指標並沒有實現全覆蓋,中小銀行事實上可以幫助大型銀行「代持」風險敞口,這也是同業業務在中國野蠻生長的箇中原因之一。
此外,中小銀行的快速發展也藉助了同業批發資金市場,通過借短放長和層層槓桿,中小型金融機構事實上擁有了比大型商業銀行更大的後發優勢,而傳統的「得營業處者得天下」的經營方式也在批發資金市場繁榮之後被顛覆,在同業資金的支持下,敢於突破監管、敢於承擔風險者,成爲了最後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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