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英國人民決定脫離歐盟(EU)。我很遺憾看到他們這麼做,因爲我認爲,英國屬於歐洲。但我尊重他們的選擇。在我看來,沒有什麼比暗示他們的決定可以被忽略更糟糕。
即將開始的政治談判將非常棘手,相關的技術問題高度複雜。《里斯本條約》第50條(Article 50)是一個脫離歐盟的機制,它規定了兩年的時間框架達成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將導致自動退出。問題在於,英國及其27個夥伴國有沒有足夠時間達成彼此滿意的協議,載入它們已經在共享的大部分紐帶,抑或被迫走向苛刻得多的分手?現在還沒有人知道答案。
然而,在我看來有一點似乎很確定:這些談判需要達成連貫一致的結果。沒有人能夠同時處於聯盟內和聯盟外兩種狀態,或者在不履行責任的情況下享受特權。這絕對與報復無關:這是簡單的邏輯。如果英國不接受規則、義務和讓步(包括接受歐盟公民自由移居英國),那麼沒有一個歐洲國家的政府可能同意賦予英國單一市場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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