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證券法》等法律的決定,國家主席簽署第1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但這次修改的幅度很小,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不再事先審覈報告的內容,這一改變雖然給資本市場市場化收購帶來了無限遐想,但需要《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公司法》跟進修改,使其真正落地執行。這次,《證券法》本身並沒有大的改變,只能期待儘快啓動新一輪修改。
《證券法》依然保留權力覈准
對於新《證券法》,其實我最關心的是第二章對證券發行的表述,新法依舊延續以往的表述:「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覈准;未經依法覈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也就是說證券法依然授權中國證監會搞覈准制,市場化的註冊制改革不會那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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