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周永康被審查與幾個月後召開的四中全會將「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兩項決定被同時公佈,激起了鋪天蓋地的評論和極其激烈的爭議。無論兩者是純屬巧合、還是有意爲之,都頗值高度關注和深入討論。因爲它們都事關當代中國最迫切的課題:法治。
周永康被查辦無論如何解讀,本身都極具法治意義:審查雖是以違紀之名,但違紀最嚴重的情形正是違法;同時,周最終能否受到公正的法律審判、能否由此推進法治進程,都是重大的法治議題。周的落馬也至少可以由此公開反思、批評他違背法治倒退的種種舉措。尤其是他任內的最後五年,當時「九龍分治」的最高權力結構決定了他對中國法治狀況,負有最直接、最主要的責任。
若總結周的主政特點,可歸納爲「大棒加胡蘿蔔」的政法思路,而唯獨缺乏法治思維。他片面強調執法與司法的政治性,使原本稍有起色的司法改革不進反退,爲權力干預司法制造了便利的正當性依據和制度性通道;他信奉強力維穩,爲此進一步削弱了原本就較爲微弱的公檢法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並不惜損害現行法律、公正和個人權利。固然,在中國推進法治阻力之大可以想見,但他不僅未做太多認真、對路的努力,而更多的卻是逆法治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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