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

Lex專欄:小股東應自負其責

對於任何類型的股權結構,投資者在買入股份時就理應知曉。少數股股東在不滿意這些事情的後果時或許會大聲叫屈,但他們怪不得別人,只能怪自己。

少數股股東的人生,第一幕。今年在倫敦股市,印度埃薩集團(Essar Group)收購了埃薩能源(Essar Energy)的所有剩餘股份,先前埃薩集團已經掌握了埃薩能源的多數股份。少數股股東認爲,收購價格有失公平;而埃薩集團卻憑藉自己已持有的78%的股份推動該交易順利達成。這一案例促成了一項保護少數股股東的新規。從中得出的教訓是什麼呢?不應允許經濟權益的主要掌控方欺凌「小夥伴」。

少數股股東的人生,第二幕(復仇)。本週在香港股市,新世界發展(New World Development)欲買斷新世界中國地產(New World China Land)少數股股東持有的31%的股份,對後者實施私有化。這樁收購被否決。阻撓它的股東僅持有新世界中國地產不到1%的股份。根據所有股東一律平等、不考慮經濟權益的規則,阻撓者佔據了主導地位:不論你持有多少股份,你都只能投一票。通過運用不成比例的影響力,少數股股東將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都抹去了20%——包括他們自己持有的股份。批評人士正大聲疾呼修改規則。從中得出的教訓是什麼呢?不應允許少數股股東勒索多數股股東。

在上面兩個案例中,投資者都對相對影響力感到不滿。少數股股東一般希望自己的影響力更大一些。但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卻寧願放棄一切影響力。谷歌(Google)和Facebook的股權結構不允許少數股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施加影響。在阿里巴巴(Alibaba)上市後,其少數股股東對公司的運營方式同樣沒有任何發言權。但他們渴望成爲企業成長故事一部分的心理,戰勝了對當冤大頭的恐懼。

您已閱讀79%(659字),剩餘21%(174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