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8時30分,中國濟南中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引發全球關注。此案備受矚目,既是由於薄熙來曾身居政治局委員的特殊背景、英國人海伍德被殺案、王立軍叛逃案,也是因爲薄熙來「唱紅打黑」引發的巨大社會爭議。因此,此案的觀察可以有兩個視角:一是刑可以上大夫、堅決打虎的決心;一是薄案對推動法治建設乃至經濟與社會轉型的積極意義。筆者以爲,後一視角更有意義,但也很有可能被忽視,「浪費」一次法治教育的絕佳案例。
就案件本身的情況來看,薄熙來並非第一個被起訴的政治局委員,先前已有陳希同、陳良宇,也不是貪腐金額最大的高級官員。起訴書指控薄熙來收受唐肖林和徐明2179萬餘元。相比之下,前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達6460萬餘元,且不包括他幫助丁書苗牟利近40億元。僅僅在2009年以來,就有深圳市長許宗衡、鐵道部長劉志軍、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等一大串高官落馬。因此,就從貪腐角度看,此案並無太大標本意義。在貪腐日趨常態化的社會背景下,薄的落馬不過是多了一個貪官而已。如果僅僅以貪腐罪名起訴,甚至有些民衆會認爲薄只是「選擇性執法」的不幸者而已。
其實,薄案貪腐之外的標本價值更值得關注。正如在薄熙來唱紅打黑期間被捕的律師李莊所言:「或許,僅僅是或許,他的貪腐數額不是國內最大的,但他對改革開放的摧殘,對民主與法治的踐踏,對民營經濟的打擊、對律師制度的傷害,對民衆價值觀的誤導,對傳統民族文化的顛覆……所犯下的罪行,比以往任何一個腐敗官員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