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示

以特赦換取財產公示不可行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劉遠舉:有人提出,對中國官員實施財產公示的同時應配以有條件的特赦,以克服既得利益阻力,換取政治改革。但我認爲,這既不實際,又不可行。

最近有很多著名學者認爲,如果承認腐敗的普遍性,那麼,不算老帳,以某個時點爲界,既往不咎,在進行財產公示的同時,進行有條件的特赦,就可解決存量巨大的非法既得利益的阻力,換取政治改革;而對繼續腐敗,則嚴算新帳。

但筆者認爲,這些建議的願景令人嚮往,但卻未能認清社會主觀意識在短期內的客觀性,是不切實際、不可行的。討論財產公示和特赦制度,還需在當今的政治制度、社會意識的基礎上,進行更加細緻的分析。

這些建議首先遭遇的問題是,如何達成對現實的共識?特赦制度無疑是針對普遍性的貪腐的。只有存在普遍性的貪腐,尾大不掉,特赦這種妥協纔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現有制度和宣傳口徑之下,這一點是否能得到承認,就是一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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