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10號)在業界激起了廣泛的討論與猜測。除了進一步明確各中介機構責任、改進審覈思路、提倡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引入獨立第三方評估資訊披露等若干焦點之外,筆者認爲允許存量發行(持股3年以上的老股東在公開發行的同時轉讓部分股份)和控制發行本益比的新規無疑成爲《指導意見》裏醒目的亮點。
一、存量發行
這是自中國設立股市以來首次允許存量發行,具有不亞於股權分置改革的里程碑式意義。可以樂觀地預期,如果實施得當,不僅能治癒超募圈錢的頑疾,而且還能減少新股的非理性波動,可謂一箭雙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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