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

當農民工組合侵犯版權

FT中文網特約撰稿人穆謙:雖然中國有《著作權法》,但執行中缺乏有效監管。中國音樂創作者很少能通過KTV、手機彩鈴、其他人的表演獲得相應酬勞。

對於因翻唱《春天裏》而走紅的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汪峯近日做出了停止授權其繼續演唱自己作品的決定。

這一舉動一時間引起熱議,支持汪峯保護自身權益者有之,罵汪峯小人者亦有之。MSN中國網的調查顯示,有45%的人認爲「汪峯這麼做很正常」,而41%的人認爲「汪峯看別人火了,眼紅了」。

站在著作權保護的角度上,我支持汪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作爲《春天裏》的作者,汪峯無疑在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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