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極刑難阻礦難

FT中文網特約撰稿人陳杰人:中國河南平頂山9•8礦難案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在一審判決中,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緩。但類似的極刑處罰並不能真正減少礦難的發生。

11月16日下午,就在輿論質疑因礦難被免職的前平頂山市長李恩東的平級調任之時,平頂山市中級法院對「平頂山9•8礦難」案中的涉案人作出一審公開宣判,新華四礦原礦長李新軍、副礦長韓二軍犯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緩。其他3名被告人亦同時獲刑。

法院認定李新軍等人的犯罪事實是:在新華四礦停工停產整改期間,李、韓等人明知該礦存在瓦斯嚴重超標等重大安全隱患,不僅不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反而弄虛作假故意使瓦斯傳感器喪失預警防護功能,並指使他人填寫虛假瓦斯數據報表,有意逃避監管,隱瞞重大安全隱患;並徑自開採已阻煤層,違規強令大批工人下井採煤。正是由於這些行爲導致礦下積聚大量高濃度瓦斯而安全設備未能報警,最終引發瓦斯爆炸事故致76人死亡多人受傷。

對於這次判決,中國大陸有輿論稱,這是國內司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處礦難犯罪嫌疑人死緩,「在全國開了先河」,甚至有輿論因此樂觀地認爲,死緩判罰會有效地震懾不負責任的礦主與採礦企業管理人員,從而減少礦難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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