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經濟學家查爾斯•古德哈特(Charles Goodhart)所言,長期以來,對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一直依照「誰付費,誰有權決定一切」的原則。換言之,公共資金在爲破產銀行紓困時面臨著風險,因此監管責任不可避免地與財政政策聯繫在一起。這是監管權力停留在國家層面的主要理論依據,即使在歐洲單一市場內部,也是這種情況。因爲稅收權力停留在國家層面。
從某種程度來說,過去10年的發展(包括目前的危機)讓人們對這一理論的合理性產生了質疑。首先,金融一體化(尤其是在歐洲內部)取得了重大進展,以致一家銀行破產,會對該銀行所在國以及其它國家的納稅人都造成影響。這不僅適用於那些擁有跨境業務的銀行,也適用於那些業務主要在國內、對其它國家銀行有大量投資(特別是通過貨幣市場)的銀行。銀行破產可能具有高度傳染性,並會在整個單一金融體系內部蔓延。
其次,歐盟(EU)協調金融監管——通過旨在確保各國監管機構協調新規定的萊姆法路西(Lamfalussy)框架——的努力未能實現目標,即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舉例來說,最新的資本要求規定包括150多項豁免,這使得這些規定可以隨意轉爲國家立法。監管做法的趨同性也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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