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60年前,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面前辯稱,不應允許洛杉磯的兩家大型連鎖雜貨店合併。政府認爲有兩件事處於危險之中:普通美國人的生計,以及開創法律先例以防止市場飽和的機會。
1966年的案件並不是爲了證明現有的集中度。這是爲了表明該行業正開始「轉向寡頭壟斷」。當局認爲,馮氏食品雜貨公司和購物袋食品商店之間的合作將會造成最後的打擊。
司法部說,「你不能強迫政府等到市場不再具有競爭性時才干預合併運動。」最終司法部贏得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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