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力謎題:爲什麼清代皇帝收不上稅
沒有那個比稅收與財政體系更反映一個國家政權與產權的性質了,自從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權體系之後,掃除了貴族階層對政權的制約,國家動員資源的能力大大地提高,經過幾千年的發展,中央集權在清朝時期達到頂峯,這意味清朝有足夠大的權力進行徵稅。傳統觀點認爲,國家財政收入同政府權力之間存在一定的正向關係。然而,與近代早期西歐列強相比,清朝的稅收收入水準卻比較低。這一現象與傳統認知相悖:同歐洲各國相比,中國的專制制度和極權主義更加發達,對財產和人民擁有更強的權力,那麼清政府爲什麼不把他們的絕對權力轉化爲稅收呢? 實際上,有限的財政能力並非近代早期的中國所獨有。但從歷史上看,尤其是許多像早期西班牙和鄂圖曼帝國這樣的專制國家,儘管他們的統治者表面上擁有絕對的權力,卻難以徵收較高的稅收。這個今天看來較爲驚人的權力悖論其實早已被十八世紀的思想家孟德斯鳩和亞當斯密洞察到了: 一個國家徵稅的高低與其子民的自由度成正比,卻和奴役度成反比,而這個等級從英國,荷蘭一直下滑到土耳其(奧斯曼)。而在當代,經濟發展階段往往與稅收水準也成正比。
這些觀察今天已經被歷史數據證實,十九世紀中國的以白銀計價的人均財政收入居然爲同時期英國的百分至二左右,而換算成工人的平均工資之後, 18世紀初清政府的人均財政收入僅相當於一名城市非熟練工人兩天多的收入。而在英國,一個工人每年需要花費17天的工資才能足額繳納稅款。也就是說,這一時期中國的稅收水準遠低於英國。此外,在1650年至1800年間,清朝的人均稅收只相當於鄂圖曼帝國1/3至2/3的水準,英國和荷蘭的人均稅收也是中國的數倍,相比之下,專制政權的人均稅收收入遠低於所謂憲政政權如英國或荷蘭。同時,清朝在18世紀後半葉徵收的總稅收僅爲GDP的3%左右,而英國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一度高達15-20%。同英國,荷蘭相比,清朝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以農業稅(也即直接稅)爲主,差不多佔總稅收70%左右,而英國,荷蘭農業稅佔比則非常低,但實際上中國的農業稅並非現實意義上的農業稅,而是一種農田的固定財產稅。不管農民收入高低都需要繳納。所以,在此類農業稅爲主體的情況下,財政收入很難有大幅度的提高。但商業稅(也即簡介稅)不一樣,商業稅的增輻空間要遠大於農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