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到來,數據資源得到越來越廣泛的使用,數據監管與數據保護同樣成爲各國關注的焦點。在今年6月的G20大阪會議上,各國首腦匯聚一堂,致力於在開啓數據治理與國際協調方面達成一定共識。然而,結合會後日方發佈的宣言,不難發現,所謂成果其實較爲「籠統」、「寬泛」,雖然有24個國家與地區在「宣言」中籤字,但印度、印尼和南非均表示拒絕,簽署國亦在對待數據流通和數據安全方面加強了自身的立場。
各國在數據保護方面的分歧源於不同的經濟約束條件與個性化的監管理念。根據梳理不難發現,歐盟在數據保護方面一直是全球的先行者,在落地層面也是全球最爲嚴格的監管者。2018年5月歐盟推出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以下簡稱「GDPR」),是目前覆蓋面最廣的個人數據私隱保護法規,但其規定的違反數據保護行爲將遭受的最高罰款額度爲2000萬歐元或當年全球營業額的4%二者的較高值,嚴管之嚴厲令人望而生畏,也受到不少爭議,甚至被稱爲「懲罰性監管」。
歐盟嚴格數據保護條例使得近一年來受到數據侵犯處罰的案例激增。自GDPR正式實施至2019 年上半年,歐洲各國的數據保護機關已經收到超過14 萬件侵犯數據權利的案件舉報;截止2019年9月底,總共有82個機構或者個人受到GDPR 的處罰。大量處罰的背後是監管層對於數據私隱保護的高度重視與從嚴監管態度,其也爲全球數據保護監管提供了一個可以參考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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