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英國政治喜劇《是,首相》中,有一段關於英國加入歐盟的調侃。內閣祕書漢弗萊•艾普比爵士說,「我們加入歐盟,是爲了搞垮歐盟。」這當然是英國式自嘲。不想任務沒有完成,英國卻已經忍耐不住臥底的艱辛,決定退出,自己差點被脫歐搞垮。特蕾莎•梅首相的脫歐方案在英國議會三次碰壁,只得請歐盟放寬期限。在絕境之中,獲歐盟延期至10月底。這自是好訊息,但仍看不到光明前景。在英國國內,有民衆遊行呼籲再次公投,工黨也表示支持。而分地區看,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多數人在公投時就反對脫歐。歐盟也放言,公投回歐是最好方案。然而,如果用新的公投否定前次公投,新的公投也將會按照同一規則被否定。那英國將無寧日。4月18日發生在北愛爾蘭的騷亂以及一名女記者身亡,說明了問題的急迫性。這可如何是好?
英國脫歐的問題,從根本上看,就是這一投票規則有著嚴重缺陷,卻被看作不容懷疑的優越制度。投票制度所依據的原則,就是同意原則。一個人同意某項決定,意味著他認爲這項決策對他有利,至少不會傷害他;當他反對時,就說明他認爲這項決策有損於他。所以布坎南教授提出,只有全體一致同意纔是公共選擇的最好規則,這意味著沒有一個人受損。但在現實中,在人數如此衆多的人羣中,很難一致同意。所以退而求其次,實際上投票規則都是多數規則。但這就產生了問題,即不同意的少數人會因這一決策而受損。在經濟學的傳統中,有一種信念,即不同人之間,他們的效用不可比。也就是說,不能說兩個人的效用就一定比一個人的效用要多。因而,投票中的多數規則並沒有極爲堅實的經濟學基礎,只是在現實中,它直觀地比多數服從少數規則要好,作爲一致同意規則的變通規則而被接受。
但多數規則一定會帶來對投票中的少數羣體的損害,尤其是在簡單多數規則下更是如此。可能會出現51個保羅對49個彼得的剝奪,甚至是51個保羅爲獲得100萬元,而剝奪49個彼得的200萬元。因而雖然多數規則節約了投票成本,卻帶來了對少數羣體的損害,這被稱爲「外部成本」。而且被損害的利益越是切膚,這種公共決策的結果越不能容忍。這正是這次英國脫歐公投的情境,有約52%的人贊成脫歐,48%的人表示反對。雙方票數相差不大。而雙方票數越是接近,越說明少數派受到的損害越多,越可能不願接受。更何況,還有公投結果的地區差異問題,如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反對脫歐。這種因地區的人口多寡而導致的投票結果並不公平。更要命的是,由於多數規則是一致同意規則的變通形式,所以將後者的有效品質也轉移到前者身上,多數規則的結果就具有一致同意規則的權威性。在公共領域中,反對的少數派既然不能退出以避害,也就只能忍受這一強加在他們頭上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