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無還本續貸

無還本續貸應由市場自行決定

蔡浩:無還本續貸模式應繼續保持其特殊性、市場性,而絕不應作爲一種普遍模式推廣,這也是穩金融、防風險的應有之義。

近日,央視新聞聯播在《穩金融 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水準》的新聞中,報導了山東德州推行的無還本續貸模式。新聞稱,爲了減輕企業籌資還貸壓力,當地銀監局和政府合作,選出了一批經營、信用良好的企業開展了「無還本續貸」試點。新聞一經播出,就立刻引發熱議,媒體紛紛報導,正所謂每個硬幣都有兩面,在肯定無還本續貸模式有助於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壓力,能起到給小微企業減負作用的同時,也有很多聲音認爲,此種模式存在風險,應當加強風險監控。事實上,該模式並非新事物,且存在已有年頭,市場卻鮮有宣傳,也未做大力推廣,本文將分析其背後存在的原因和隱患。

早在2014年7月,原中國銀監會就發佈了《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準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簡稱36號文),指出爲着力解決小微企業倒貸(藉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續借貸款)問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鼓勵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對依法合規經營、生產經營正常、信用狀況良好、貸款記錄正常的小微企業,在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卻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下,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前按新發放貸款的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審覈合格後可以辦理續貸。此後,原銀監會又多次發文落實36號文的要求,強調銀行機構可自主決定辦理續貸業務的範圍,在辦理無還本續貸後,無需下調貸款評級,以及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提高無還本續貸業務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重。

據筆者的瞭解,在監管部門發文以前,商業銀行進行續貸(展期)的對象主要是出現風險預警的企業,這類企業因爲經營出現問題,無力自主或通過過橋的方式償還貸款,銀行在考慮企業經營情況後,通常會與企業協商,將貸款展期一次,並將貸款分類由正常類移到關注類中。而在36號文和後續相關檔案發佈後,不少市場化程度較高、風控能力較強的銀行都開啓了續貸業務,但惠及對象主要是經營狀況良好的小微企業。不過,幾年下來,媒體並未對此有過專門報導,而信貸市場也「默契」地並未加以宣傳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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