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對這一醞釀有時的新規的出臺,官方媒體並不諱言:「能上能下」,關鍵在於「能下」。規定的具體內容也確實著重「能下」一面:第八條當中,提出了10類「能下」的調整標準。對於調整程式,規定也做出了具體部署,可以說是對當前如火如荼開展的「三嚴三實」的運動精神的落實。
按理說,官員「能上能下」並不稀奇;如果只能上而不能下,纔會令人錯愕。我們暫不論此規定是否符合現代政黨治理中關鍵的「黨政分離」的精神,如果它能夠有效解決當前中共官場的流弊,創造出官員優勝劣汰的良性機制,實現政績和民心的雙豐收,還是值得稱讚。但令人感到遺憾不安的是,僅從規定內容來看,中共爲解決幹部隊伍問題所開出的藥方,並未擺脫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當前吏治弊端的思維,並可能因執行層面的問題而適得其反。
分析規定中的重要條款,特別是涉及官員問責的第七條、10類「能下」調整標準的第八條、以及調整程式的第九條,我們不難看出整個規定背後的指導原則。它仍舊強調了中共長期堅持的黨內「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成分,而相對淡化了「民主」成分。從權力運行的角度看,本規定的實施將使原本已經比較集中的權力再次大幅向中央集中。從不長的中共歷史的角度看,或許我們也可以將這種趨勢視爲權力的「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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