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經濟學

汙水排放的經濟對策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鄒至莊:清水是一種資源,利用它的企業應支付代價。政府不應禁止排放汙水,數量和費用應由供給資源的民衆和需求資源的企業共同決定。

我最近在廣州參加中山大學嶺南(大學)學院成立25週年的盛典。有幸聽到由許羅丹教授帶領的嶺南學院課題組研究東江排放汙水問題的報告。該組研究的問題是政府規定禁止企業排放汙水以後應當付與多少的賠償。本文的觀點是排放汙水的企業傷害了環境,問題是政府應當容許它們排放的數量和它們應付的處罰。因爲政治或其他原因我的觀點可能難以施行,但從經濟學的立場它是合理的對策。筆者與許羅丹教授討論了這個問題得益不少。雖然我們的意見或有不同,特此致謝。

我認爲政府不應當完全禁止排放汙水。一般來說,排放汙水與企業生產成正面的關係。容許企業排放汙水越多,它的生產越大。禁止排放汙水會減少生產量。不然企業用不著排放汙水。絕對禁止一個企業排放汙水可能使它無法生產。問題是應當容許企業排放多少汙水。我在下面回答。

爲了保護環境,廣東省政府環保局應先決定一個保持河水清潔容許排放的數量,這數量日後可以改進。排放的數量不是以汙水的重量而是以排放汙物的數量計算。爲了執行企業排放的總量不多於這總數量的政策,環保局可以發去出同量的許可證。規定企業需要用許可證才能排放同量的汙水。要拿到許可證企業必須向環保局購買。購買的價格先由環保局決定,再讓每企業決定買多少。 如果定價太低,企業的總需求會多於許可證發出的數量。環保局便把價格提高,等到供求相等。同樣的,如果定價太高,企業的總需求會少於許可證發出的數量。環保局便把價格降低,等到供求相等。利用許可證的優點是使得同量的排水給與每個企業增加生產的益處均等。如果不是均等,讓得到排水利益低的企業,把一些許可證轉讓給排水利益高的企業,總生產量便會增加。用經濟學的解釋說,一種資源(清水)用於不同的生產,應有同樣的效益,才能使得許多企業的總生產達到最高的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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