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

懲治金融犯罪不能依賴和解

FT專欄作家約翰•凱:美國法官推翻花旗和美國證交會就銷售不當產品訴訟達成的和解協議。正如法官所質疑的:和解達到了什麼公共目的?如果銀行不用承認過錯,誰能保證它們不會故態復萌?

訴辯交易——即檢方與被告達成交易——不是任何人都應感到自在的一種法律程式上的安排。被告獲益於較輕的量刑,甚至不判刑,而檢方無需依賴成本高昂、而結果沒有把握的審判過程,並能收集到足以對他人定罪的證據。其結果是,正義沒有得到伸張,更沒有給人以正義得到伸張的印象。

訴辯交易的受益者是那些不能信任的一方,否則這個問題也無從而來。從美國的大量案例看,最嚴重的後果是罪犯爲了自己獲得自由而誣告他人。

但不難理解的是,在經手複雜金融案件時,訴辯交易受到檢方和監管機構的普遍青睞。法官和陪審團往往很難弄懂金融問題,而被告通常資金充沛,能夠曠日持久地打官司。倘若沒有訴辯交易帶來的證據和供認,定罪可能太困難或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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