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辯交易——即檢方與被告達成交易——不是任何人都應感到自在的一種法律程式上的安排。被告獲益於較輕的量刑,甚至不判刑,而檢方無需依賴成本高昂、而結果沒有把握的審判過程,並能收集到足以對他人定罪的證據。其結果是,正義沒有得到伸張,更沒有給人以正義得到伸張的印象。
訴辯交易的受益者是那些不能信任的一方,否則這個問題也無從而來。從美國的大量案例看,最嚴重的後果是罪犯爲了自己獲得自由而誣告他人。
但不難理解的是,在經手複雜金融案件時,訴辯交易受到檢方和監管機構的普遍青睞。法官和陪審團往往很難弄懂金融問題,而被告通常資金充沛,能夠曠日持久地打官司。倘若沒有訴辯交易帶來的證據和供認,定罪可能太困難或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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