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財稅[2011]110號文和財稅[2011]111號文,規定了上海市增值稅試點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增值稅試點辦法」)。110號文規定了增值稅改革試點方案的基本框架而111號文規定了適用於上海試點地區的具體執行辦法。該增值稅試點安排是日後進行更廣範圍的增值稅改革而率先邁出的重要一步,也標誌着中國增值稅制度進入了歷史新時代。
早在2008年出臺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中國已經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爲第一類立法項目,當時希望爭取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提請審議。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學界進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多次舉辦高階研討會。
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爲進一步解決貨物和勞務稅制中的重複徵稅問題,完善稅收制度,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會議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和行業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逐步將目前徵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爲徵收增值稅。(一)先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開展試點,條件成熟時可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範圍進行試點。(二)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三)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並根據增值稅特點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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