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

Lex專欄:如何避免安然式醜聞重現?

雷曼與安然兩起破產案之間有明顯的相似之處。目前,審計師的收費來自他們所審查的公司。這就好比一位買房者信賴一份由賣房人委託出具的檢驗報告。

人們本指望《薩班斯-奧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能防止美國出現第二個安然(Enron)式的會計醜聞。但有關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倒閉事件的調查報告還是暴露出了一起新的醜聞。兩起破產案之間有明顯的相似之處。首先是公司執行長聲稱對於具體操作毫不知情。其次是使用了一些醜陋的、旨在掩蓋事實的表外交易。在雷曼最後三個季度,由此產生的「回購105/108”(Repo 105/108)等交易額成長了近三分之一,總額達500億美元,從而篡改了該行的期間末資產負債表,並縮小了其報告的槓桿率。

但這種財務上「粉飾門面」的做法並非雷曼所獨有,而且從表面上看也並不違法。這些交易看上去均符合審計要求,而在賬戶註銷前,倫敦的年利達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就對這些可疑交易的技術細節出具了法律意見。因此,儘管安永主審雷曼的合夥人威廉•施利希(William Schlich)拒絕回答調查員一些更爲尖銳的問題,但四大審計師事務所應該能度過醜聞,全身而退——儘管名譽將嚴重受損。

不過,投資者將又一次搖頭。規則精神遭到了踐踏,投資者對於審計業的信心將受到動搖。儘管安永對於雷曼沉迷於回購交易的程度和後果心知肚明,但會計準則並不必然要求它公開任何相關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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