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通用汽車(GM)最終於6月1日申請破產保護,一些對此持批評意見的人士已經提出,籌劃這起破產案的應該是美國國會,而非白宮特別小組。有一點他們說對了:白宮特別小組不應規劃這起破產案。但對於政府本應做什麼,他們卻徹底搞錯了。破產需要更少的「公共政策」投入,而非更多。如果通用汽車走的是「正常」破產程式,那麼本來可能會出現以下局面:
在去年11月發現自己現金日益匱乏時,通用汽車本應被迫制定一項計劃,通過有選擇地中止其債務,立即停止其金融災難,並根據《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以免債權人追索債務。要繼續這一過程而不被清算,該公司應被迫獲得債務人持有資產(DIP)貸款(以公司所有資產爲抵押獲得的高優先順序貸款)。作爲提供DIP貸款的條件,像私人貸款者一樣,政府可能會首先堅持要求成立一個致力於成功破產的管理層。一旦破產,應會要求通用汽車管理層提出一個有合理成功機會的重組計劃。通用汽車本應能夠決定拒絕哪類合同,獲得機會重組其經銷商網路、供應和長期債務(有擔保的和無擔保的)。至關重要的是,根據《破產法》第1113條的規定,通用汽車應能夠修改勞動合同,使其達到實現成功重組所必需的要求。如果工會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其提案,那麼法庭可以強制執行。
在破產期間,通用汽車應能夠出售旗下的部門、設施和品牌。最後,如果能夠提出一個結果可能好於清算的重組計劃,法庭會予以批准,一個「新」的通用將呈現在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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