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先生,貴報2月3日的報導(《購買美國貨對美國鋼鐵業意義不大》)缺乏事實依據,並且未能抓住美國經濟刺激計劃的要領。
自1982年以來,美國法律對於購買美國貨就有明文規定。這種要求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原則是一致的,而且只是要求聯邦政府在爲道路、橋樑和運輸項目採購時,在美國貨容易買到且價格處於招標區間內時採用美國產鋼鐵。
在一個旨在用美國納稅人的錢來刺激美國經濟的計劃中,在履行我們的國際義務情況下,接受聯邦政府資助的項目優先考慮美國工人生產的高品質、低成本的國內材料,這乃是一個常識,也是一項合理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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