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本質其實在於數字藏品的儲存保值功能,並且可以通過唯一性鑑定和持有權證明產生出稀缺性價值。不言而喻,在進行NFT交易時還必須同時轉移有關的鑑定後證明。
在法學界,關於NFT究竟是有價證券還是加密資產、究竟屬於博彩業的範疇還是屬於貨幣兌換交易的範疇,存在著完全不同的主張以及爭論,迄今爲止各國的政策和應對舉措也很不一樣。例如美國當局認爲NFT如果可以分割,就可以視爲有價證券,應該按照證券法進行監管。但是,日本則認爲這樣的定義缺乏法律上的具體要件,傾向於把NFT理解爲加密資產,根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法律進行規制。如果屬於博彩業範疇,還要考察NFT的隨機性販賣(例如扭蛋、隨機組合以及偶然生成等不同形態)與聚衆賭博或以賭博爲業等罪名之間的關係和界限。這種認識上的不同,導致相關法制建設滯後。而在缺乏法律規制的狀況下,很容易誘發各種糾紛,甚至爲洗錢等違法交易以及投機欺詐行爲大開方便之門,最終將損害數字經濟的聲譽 。
鑑於金融數位化以及加密資產的規模不斷膨脹並且存在系統性風險,在元宇宙的監管也有大片空白或灰色地帶,有必要加快建立和完備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法制。2015年6月,總部設在巴黎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引入了基於風險的數位幣方法指南,呼籲所有國家採取協調行動,防止虛擬貨幣用於洗錢以及恐怖主義融資。爲此,要確保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交易所都進行註冊、獲得營業許可,通過顧客身份確認義務等進行監控,記錄和報告可疑交易。此後特別工作組制定了一系列建議書,被認爲是相關金融領域提高透明度、適當規制虛擬貨幣及其他新型支付手段的國際標準。2022年6月30日,FATF發佈了題爲《關於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實施FATF標準的針對性更新》的報告,再次告誡NFT交易伴隨著洗錢風險,同時也揭示了元宇宙虛擬資產監管的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