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SPAC

香港應爲SPAC「協辦單位」

陳惠仁:香港三大固有優勢明顯,難被其他市場取代,與其費時耗力地競爭SPAC上市框架的優劣,不如另闢蹊徑,建立有區別的競爭優勢。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又稱空白支票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SPAC)是於美國興起的金融模式,它允許投資基金先在公開市場募資,於上市後再收購私人公司,助其變相上市,即一個乾淨的上市「殼」。SPAC的公開市場認購相比傳統IPO上市需時較短及費用更低,故自2019年起蔚然成風。2020年全球SPAC集資額高達820億美元,爲2019年同類集資額的6倍。今年第一季,美國SPAC上市集資額高達971億美元,市場對此充滿想像空間。

面對這塊「肥肉」,每個股票交易所都希望分一杯羹。如果香港要爲SPAC開綠燈,日後監管負擔極大,甚至有可能將打擊借殼上市活動的努力付諸東流。香港何不轉換思維,離開擁擠的SPAC上市競爭賽道,發揮已有的優勢,與其他交易所合作,成爲SPAC上市的「協辦單位」,即成爲SPAC第二交易所、再融資地點及輔助SPAC公司完成收購交易(DE-SPAC)。

SPAC形同借殼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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